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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交通要求各种车辆必须分道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2)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3)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4)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5)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此外,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车辆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1)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
(2)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在中间7米的路面向行驶,非机动车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3)车行道宽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机动车在两侧各15米的路面内行驶,机动车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
(4)车行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在划分中心线的车行道上,机动车在中心线两侧各35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由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小型汽车在小型机动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轻便摩托车从左侧超越前方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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