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社会保险中心关于严防欺诈骗保和多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
全县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严防欺诈骗保和多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待遇范围 依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按制度规定达到领取条件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
二、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情形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欺诈骗取、死亡冒领、服刑多领、重复领取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欺诈骗取:个人或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死亡冒领: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未及时报告导致相关待遇继续发放的。 (三)服刑多领:1.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未及时报告导致相关待遇继续发放的。2.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未及时报告导致相关待遇继续发放的。 (四)重复领取: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制度内或三项制度之间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待遇,不得重复领取。2.同时符合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时,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待遇,不得重复领取。3.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待遇,不得重复领取。4.失业保险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之间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五)丧失领取资格仍违规领取的其他情形 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发生以下情形须停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以下情形须停发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防范措施 (一)主动报告: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如发生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情形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信息比对筛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人员死亡、服刑等信息开展数据比对,筛选疑点数据核实处置。 (三)社会监督:若发现死亡冒领、服刑多领、重复领取等情形,拨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
弥渡县社会保险中心:0872-3074275; 弥城镇党群服务中心:0872-8302619; 红岩镇党群服务中心:0872-3074961; 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0872-3074428; 寅街镇党群服务中心:0872-8379266; 苴力镇党群服务中心:0872-3074709; 密址镇党群服务中心:0872-8320836; 德苴乡党群服务中心:0872-8380303; 牛街乡党群服务中心:0872-3074185。
也可以拨打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电话(0872-8384371)或通过云南人社12333反映。
四、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退回流程 经核实存在单位或个人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并要求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单位或个人拒不退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退回或按程序移交司法部门。
五、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数额超过1万元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欺诈骗保和多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全民协同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公平公正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弥渡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9月2日 来源:弥渡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