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弥)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姓名: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光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32925MAC6P6AM0Q 地址/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小河淌水大道与西铁路交叉口荣城综合市场
2025年4月1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对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1月11日通过替车检验让车牌为云LLL861通过尾气排放检验,2024年11月24日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让车牌为云LEL529通过尾气排放检验,2025年1月8日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让云LZL296的机动车通过尾气排放检验,并为车牌为云LLL861、云LEL529、云LZL296的机动车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你公司在从事汽车尾气检测中,为了吸引顾客,增加同行业竞争力,采用替车检验、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手段,使车牌为云LLL861、云LEL529、云LZL296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并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邵光鹏)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7月23日。提供单位: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合法的市场经营责任主体,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特别授权赵峰全程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提供、签收相关文书。
证据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能力验证结果合格证书。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已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具备对机动车开展检验检测的能力。
证据三:《现场照片》。制作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制作时间:2025年4月17日。证明内容: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替车检验、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方式,违规对车牌为云LLL861、云LEL529、云LZL296的机动车进行了检验。
证据四:《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替车检验、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方式,对车牌为云LLL861、云LEL529、云LZL296的机动车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证据五:电子发票3份。(云LEL529发票号码:25532000000041403257,开票日期:2025年4月10日。云LZL296发票号码:25532000000041450179,开票日期:2025年4月10日。云LLL861发票号码:25532000000041402955,开票日期:2025年4月10日。)。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对车牌为云LLL861的机动车收环保检测服务费80,对车牌为云LEL529、车牌为云LZL296的机动车收环保检测服务费各100。共收违法所得280元。
证据六:整改情况报告。提供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单位: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对车牌为云LLL861、车牌为云LZL296的机动车进行复检。证据七:执法人员制作的《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书证)提取清单》。制作时间:2025年4月10日、4月17日、5月19日。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踏勘,以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事实,对现场情况及采集书证、物证、视频情况进行了记录,固定涉嫌违法的证据。
证据七: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下载的《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项目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1份。提取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所属区域为弥渡县重点管控单元。
证据八: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讯录。提取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数量为12人。
证据九: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资料)。提取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弥渡圣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规对车牌为云LLL861、云LEL529、云LZL296的车辆开展尾气检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弥)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整改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事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280.00)。 2.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如下: ①裁量系数计算:依据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该公司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车辆3辆,对应的裁量等级为1。依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该公司在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对应的裁量等级为1;该环境违法行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区域影响对应自由裁量等级为1。 根据公式:A=50%×首要因子登记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计算得出裁量系数A值为1。 ②修正系数计算:依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等级为-2;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应的裁量等级为-2;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对应的裁量等级为-1;该公司为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对应的裁量等级为-1。 根据公式: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计算得出修正系数B值为-0.375。 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该公司所属区域为弥渡县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代码:ZH53292520004)。依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对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取值区间范围为0.4-0.7,该行为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取值0.55。 ④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计算取整后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其他事项 将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通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将你公司账户信息、联系方式告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财务人员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户 名: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来源:弥渡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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