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
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到弥渡县居住的公民。
二、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按要求使用微信“彩云佳园”小程序登记备案承租人信息。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房屋出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县外户籍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屋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承租人属于县外户籍人员的,自到达居住地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居住满半年的,可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五、房屋出租人违反本通告第三项规定、房屋承租人违反本通告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严禁为他人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匿或者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七、已出租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出租人(本人或委托他人)请及时前往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出租房屋由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 报 电 话 110
红岩派出所 0872—8366035
新街派出所 0872—8330004
弥城派出所 0872—8168336
寅街派出所 0872—8377004
苴力派出所 0872—8350124
密祉派出所 0872—8320110
德苴派出所 0872—8380022
牛街派出所 0872—8390010
弥渡县公安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