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县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和汛期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好职工安全健康权益,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一)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健全落实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二)合理布局生产现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及防暑降温必需药品和饮品,确保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基本防护。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职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严格按照高温津贴有关规定,为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四)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方法,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的关心关爱,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职工,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加强汛期劳动保护工作
(一)落实汛期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低洼厂房、户外作业场所等);为职工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汛物资(如救生衣、防水灯具等),恶劣天气下暂停高空、涉水等危险作业;组织防汛安全培训,确保职工掌握避险逃生技能。
(二)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因防汛抢险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因灾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得以汛情为由克扣职工报酬。
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有效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与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确保广大职工平安度夏、平安度汛。
弥渡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