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不包括在校学生)等单位办公场所按4元/人·月征收(由单位支付)。
(二)城区普通住宅居民8元/户·月,暂住人口4元/人·月。(优惠政策: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实行全免,享受最低收入保障的家庭按5元/户·月征收)。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
1、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废弃物)按住院部3元/床·月,门诊部以营业面积0.10元/㎡·月,诊所、医疗站按500元/个·年征收。
2、宾馆(酒店)按星级宾馆4元/床·月,普通宾馆3元/床·月,旅社、招待所2元/床·月征收,低于20个床位按30元/月征收(含20个床位)。
3、餐饮业(酒楼、饭店、饮食店等)按5元/桌·月征收,低于5桌按20元/月征收(不含5桌),高于30桌按150元/月征收。
4、经营服务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一般商业铺面、超市、家具店、娱乐业、网吧、浴室、金融保险营业厅等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在20至200㎡的按0.80元/㎡·月征收,经营面积低于20㎡按15元/月征收,经营面积200㎡以上的,每增加50㎡,每月增加15元。
5、集贸市场按固定摊点20元/摊·月征收。
6、临时摊点蔬菜类按1元/摊·天,水果摊及其它类按2元/摊·天征收。
7、室外大排档按30元/摊·月征收。
8、客运站、经营性停车场按0.15元/㎡·月,废品收购店、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业等按1.50元/㎡·月征收,低于20㎡按30元/月征收。清运垃圾桶按160元/吨计收(每桶按150公斤计算)。
9、出入渣土车按5元/天·辆征收(向施工单位收取)。
10、房屋新建、改扩建工程按项目工程建筑面积以1.50元/㎡(不含建筑垃圾)一次性向施工单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