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大政规〔2024〕3号)以及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大理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大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大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大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和授权事项,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其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第十条 缴存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主借款人不得注销个人账户,共同借款人可依照本细则第七条(一)至(三)项、第八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账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偿还该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十一条 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时间应在中心规定的期限内。提取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或配偶。
第十二条 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偿还住房贷款满一个月后申请提取。结清住房贷款的,在结清后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人应为借款人、共同借(还)款人或配偶。
第十三条 缴存人申请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以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时,近12个月内不得有逾期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房屋,不得再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缴存人有一套住房既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又符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第十五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支付首付款为由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或配偶。
第十六条 以租房自住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应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租住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提取申请人应为租房自住的缴存人。
第十七条 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房的;
(二)偿还非住宅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继承、赠与、换证、分户、合并等非交易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且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
(四)不以整套房屋全部所有权进行交易的;
(五)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提取金额
第十九条 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或经中心核定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二十条 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二十一条 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的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或经中心核定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以支付购房首付款为由申请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首付款。
第二十三条 以租房自住为由申请提取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提取金额。
第二十四条 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为由申请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费用。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本人在中心受委托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及规定的业务材料。
缴存人以配偶身份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提供以下业务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商品房首付款发票或支付凭证、房屋所在地产权查询情况。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在地产权查询情况。
(三)建造自住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施工合同、房屋所在地产权查询情况。
(四)翻建自住住房: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施工合同。
(五)大修自住住房: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大修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 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的,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结清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结清凭证。
第二十八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租住商品房申请提取的,提供缴存地产权查询情况(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查询情况),缴存地和工作地不一致的提供异地工作材料及工作地产权查询情况(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查询情况),二孩及二孩以上家庭提供家庭子女情况材料(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认定材料。
第二十九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个人实际出资的支付凭证;提取申请人为房屋不动产权人子女及其配偶的提供相关关系材料。
第三十条 离休、退休申请提取的,提供离休、退休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第三十二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出境定居申请提取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四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书、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中心受委托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第六章 提取审核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储蓄账户。
第七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缴存单位、缴存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政策,协助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州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8日。2011年2月14日印发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大府登〔2011〕2号)同时废止。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年5月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现行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21日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4日实施。在此期间中心除根据全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印发部分调整优化政策文件之外,未进行过系统的修订完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阶段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大政规〔2024〕3号)等政策规定,重新修订了《细则》。
二、修订目的意义
此次对《细则》的修订,旨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精准把握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核心要义和实质要求,全力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推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主要内容
《细则》共8章43条,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金额、提取材料、提取审核和支付、提取监督、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就《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阐述。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原因,删除了原《细则》第三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新增了提取的概念以及管委会和中心职能职责,通篇统一将“职工”修改为“缴存人”。
(二)第二章至第五章以“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金额和提取材料”四个章节,对原《细则》中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及相关规定和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进行分层细化,每个提取范围对应提取条件、提取金额及业务资料,框架逻辑更为明晰,内容更为精炼,能更好优化业务办理。
1.删除内容。一是删除原《细则》第八条中“(三)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24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低于10000元”;二是删除原《细则》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上签注单位意见,加盖公章”的内容;三是删除原《细则》第十五条“被单位开除公职提取”的内容;四是删除原《细则》第十六条关于“超出管理部审批权限”的内容。
2.修订内容。一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及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优化提取范围;二是放宽住房消费方面的提取条件,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连续缴存时间、提取时间间隔和个人账户余额等要求;三是延长结清住房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至结清住房贷款一年内;四是优化各类提取材料并独立编制第五章提取材料,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3.新增内容。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为规范提取行为,保障资金使用合理有序,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切实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明确行为发生时间范围;二是新增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要求;三是明确缴存人同时符合多项提取条件,多套住房可申请提取时的提取限制条件;四是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五是新增灵活就业缴存人停缴提取等内容;六是新增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种情形。
(三)第五章至第八章对原《细则》第四章“罚则及附则”内容进行增减优化。
1.删除内容。中心印发文件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和惩处进行了明确规定,故删除了原《细则》第十八条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提取责令限期存回条款。
2.修订内容。一是明确对提取材料的要求以及政务服务一次告知等内容;二是明确接受社会监督内容。
3.新增内容。明确了违规提取处理办法,以及缴存单位政策宣传和配合违规提取调查取证、资金追回等义务。
四、《细则》实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的规定,《细则》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8日止。
五、相关问题解答
(一)我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我已经退休了,我可以销户提取么?
新的提取实施细则明确了缴存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个人账户办理了“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出境定居”封存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主借款人不得注销个人账户。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当个人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时,余额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当个人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时,余额用于结清贷款本息后提取剩余部分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二)为什么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近12个月内还款不得有逾期记录?
新的提取实施细则明确,缴存人申请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能以偿还该笔贷款本息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借款人责权统一原则,借款人在申请提取时,该笔贷款近12个月内不得有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记录。
(三)怎么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房屋,不得再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房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该笔贷款后12个月内可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之后该套房屋不得再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为什么既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又符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提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为落实“房住不炒”政策,规范提取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缴存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套住房同一种提取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若您在2025年的住房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想要转变为购房提取的,需要在2026年1月1日开始申请。
(五)我缴住房公积金的地方有自住住房,但单位派我到外地工作,我现在工作的地方没有住房,能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么?
缴存人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在工作地无房且租房自住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供单位派驻资料和工作地房产查询结果(已婚的查询夫妻双方无房材料)。
来源: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