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519|回复: 0

售无标器械、卖过期食品等!弥渡这4家店铺被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25-5-9 09:23: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微信图片_20250509091550..png


    2024年11月以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计量器具、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重点领域,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查处典型案例。现将2025年第二批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药房销售无说明书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该药店购买的水银温度计未附有使用说明书。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无说明书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2弥渡**烤鸭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中,现场查获该店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60种预包装食品。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食品和未能提供60种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的进货单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3弥渡**快捷超市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弥渡**快捷超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核实,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食品和未能提供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的进货单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4弥渡***购物广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案情简介: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弥渡***购物广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没有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弥渡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侵权举报:本网站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号:DWSBA5300000005号 | 主办单位:弥渡宏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387221096 | 涉未成年人专用举报电话:18724986556 | 举报邮箱:luhshi@miduwang.com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云南网监电子标识 人力资源许可证 工商网监电子标识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 网络谣言曝光台 网络安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