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第二期)
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现将2025年我局抽检的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进行公示,其内容如下。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免予处罚。“民以食为天” 为什么弥渡县市场监管局竟然会对 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安全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免于行政处罚呢?
别着急,等您了解案情和处理依据就会明白了
案情分析
弥渡阳丽百货店销售的台湾风味烤香肠(非即食速冻生制品)被检出诱惑红不合格。但该店负责人欧阳丽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满足履行法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这三个条件,就可以免予处罚,但需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弥渡阳丽百货店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弥渡县市场监管局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这一处理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经营者的主观态度和配合程度,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为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了正面的示范作用。 那么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是否有悖于李克强总理所提出的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四个最严"要求呢? 当然不是,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的律法,这就是要通过重典而治乱,但该法也有经营者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可免罚的规定。同时,国家又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密集出台并采取了一系列为广大经营者减压卸负的政策和措施。其实,重典治乱与优化营商环境、免责机制并不矛盾,重典不能脱离法治,而优化营商环境既是治国安民的重要举措又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治乱治的是故意实施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免责免的是已充分尽到法定义务的经营者没有主观恶意和过错但客观上却触犯法律的行为和一些轻微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5日才刚刚开始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被众多法律界人士誉为“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律,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次从立法层面上明确了主观过错必须作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为充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阿左旗市场监管局始终对食品药品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同时,也积极采取了多种措施,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竭尽全力为广大经营者减压卸负、保驾护航,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对充分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恶意和过错、依法可罚也可免罚的违法当事人一律免于行政处罚。 彩云渡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充分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证明材料,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虽无主观过错,但却因无证据证明而受到严厉处罚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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