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弥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1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账户接收、取现、转账涉诈资金,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违法所得,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2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跑分”,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数罪并罚。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合议庭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不法分子常以“刷流水”“兼职跑分”等名义诱导群众提供银行卡,实则利用其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出租银行卡或协助转移非法资金,即便未直接参与犯罪,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家要警惕“高额回报”陷阱,切忌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也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致富捷径,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心存侥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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