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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弥渡新一期不文明行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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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14: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近年来,我县城市人居环境显著提升,城市功能日益健全,城市卫生极大改善,居民文明素质全面提升。但是,部分市民的不文明行为,正在影响着美丽弥渡的建成。为此县城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联合在“微弥渡”“城市你我他”微信公众号中开设“城市管理曝光台”,对县城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县城区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邮箱:mdzhzf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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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11日
地点:花灯广场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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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11日
地点:花灯广场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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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12日
地点:文笔路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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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13日
地点:顺城街(建宁公园)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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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13日
地点:花灯广场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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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14日
地点:中和路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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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14日
地点:中和路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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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15日
地点:青螺公园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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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1月31日
地点:光明街
当事人:杨某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行政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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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6日
地点:文笔路
当事人:张某某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行政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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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6日
地点:建设路与中和路交叉口(光明超市门口)
当事人:鲁某某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行政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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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7日
地点:建设路与中和路交叉口(光明超市门口)
当事人:田某某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行政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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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2月7日
地点:文笔路
当事人:杨某某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行政罚款50元

文图 |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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