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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这两男子为了赚钱,竟做出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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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6: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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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
中国检查网公开了一份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杨某某、郭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公开版)

   被告人郭某某,性别:**,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51981********,**族,**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9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4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51983********,**族,**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街**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7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4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为了获取高额非法报酬,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到普洱共同运送偷渡人员。2021年5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云******吉利牌小型轿车载着被告人杨某某从普洱到澜沧,沿途对高速路上检查卡点等进行定位以便逃避检查。2021年6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答应上家将10名偷渡人员从普洱运送到澜沧,后由其驾驶云******吉利牌小型轿车在前方探路,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在普洱市区接运10名偷渡人员沿思澜高速前往澜沧。被告人郭某某行驶到高速检查站附近时停车等候,被告人杨某某运送偷渡人员到达后,由被告人郭某某带领10名偷渡人员步行绕开检查站到老思澜公路等候被告人杨某某接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空车通过高速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后其配合民警通过暗语确定偷渡人员位置,当日22时31分,民警在国道227线3587公里+100米处(老思澜路)查获上述9名偷渡人员,1名偷渡人员在被抓捕过程中逃跑。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21年6月9日自动到澜沧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外因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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