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公安局关于对已发放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取消审核记载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已发放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取消审核记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已达到《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报废标准的;因故不在道路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灭失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 二、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白底红字”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截至2023年6月15日,经大理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发放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已全部超过过渡有效期(附件1),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消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审核记载。 三、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灭失的,需书面申告。 请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于2025年9月20日前,持相关资料到各县(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附件2)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取消审核记载。符合国家以旧换新政策的可享受政府补贴。 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达到《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超过审核记载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告三个月后,不来办理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 特此公告。 附件:1.大理州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牌证编号
2.大理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十二县(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信息
大理州公安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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