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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佳雯,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东,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艳丽,女,汉族,1980年3月5日生,住弥渡县新街镇杨官村130号,系原告杨佳雯之母。
被告李兵,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生,住弥渡县寅街镇波罗邑村65号。电话号码:13648728388。
被告李志远,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弥渡县石油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护理费480元,住宿费100元,住院伙食费240元,营养补助费240元,后续整容费20000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合计赔偿3126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